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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知识每周学(四)
合规知识每周学(四)
“成大事者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能坚持多久。”合规知识的学习不在于一日的囫囵吞枣,而在于每周的融会贯通。本周我们将携手各位小伙伴一起揭开《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神秘面纱。
一、主要内容概括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1月15日起执行。本办法共计六章,45条。
二、重要条款
(一)监管主体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二)监管方法
1.非现场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2).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Ø 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Ø 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Ø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Ø 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Ø 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3).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Ø 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Ø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Ø 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Ø 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Ø 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2.现场检查
(1).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2).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3).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3.其他监管措施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
(2).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三、法律地位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法规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大家有什么反洗钱方面的建议也可以联系我们。